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宋薇萍)近日,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形成各类研发机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为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到2025年,以服务国家战略、满足上海需求、集聚领军人才为核心使命,重点培育20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引导社会力量建设200家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引育一批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构建与科技创新规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机构运行、人才队伍建设、科研管理和成果转化新机制,力争在若干重要领域成为世界领跑者,打造创新策源新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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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上述目标,《意见》提出九大举措,具体如下:
(一)明确发展定位
新型研发机构应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业务,可以是实施“三不机制”(不明确机构规格、不核定事业编制、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应聚焦国家和我市战略目标,加快打造世界级创新单元,为国内外顶尖人才提供国际一流的创新平台,培育多样性、协同性的创新生态,在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分类推进实施
由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国家和我市科技创新战略和重大任务,聚焦国家实验室、国际大科学计划、战略科技人才培育和引进等实际需求,统筹规划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的新型研发机构布局和发展。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面向三大先导产业和六大重点产业,面向数字经济、绿色低碳、元宇宙、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和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材料等领域的基础前沿和共性技术需求,大力兴办新型研发机构,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三)完善设立与备案机制
根据国家和我市科技创新战略和重大任务需求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的,由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意向,经本级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并提出意见后,可按照相关规定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市、区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在登记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类型的新型研发机构时,标注为新型研发机构并明确其主管部门。机构完成使命任务或无法继续承担使命任务的,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或决定予以解散,并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以及机构章程,做好清算、人员解聘、资产处置、注销等工作。
对社会力量兴办的新型研发机构,其规模、研发投入、创新能力等达到一定标准的,可经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在市科技部门备案。
(四)优化治理结构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党组织。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机构章程实施管理。机构章程应明确理事会、董事会职责、组成、产生机制和主要经费来源、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等。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的自主权。引导和督促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
(五)促进人才发展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实施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引进国内外一流人才,形成由领军人才、核心团队等组成的高水平创新人才队伍。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标准的人才评价导向,支持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提高对高水平创新人才的集聚和吸引能力。对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且人才智力密集、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意愿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双向挂职、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实现与新型研发机构之间的人才双向流动,完善双重聘用、联合聘用等灵活用人方式的成果分配和互认机制。
遴选、推荐新型研发机构纳入我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范围,对相关机构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照规定办理直接落户。在高层次人才购房、租赁房源供给、外籍人才子女入学、医疗保险缴纳等方面,强化对新型研发机构人才的保障。试点放宽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外籍人才申办工作和居留许可条件。
(六)改革完善经费支持机制
对承担国家和我市科技创新战略和重大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拟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财政经费预算管理机制的,由该机构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科技、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对机构根据任务目标提出的预算需求,经该机构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评估同意后,以合同形式给予资金支持。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除清单所列禁止情形外,机构按照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使用,对经费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机构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财政经费预算管理机制的新型研发机构,市、区科技部门可根据对机构年度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分别择优给予补助。对实行以任务为导向的财政经费预算管理机制或已获得其他稳定经费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不再给予经费补助。
(七)创新管理机制
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为其直接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按照企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可按照实际需求为非事业编制人员缴纳企业年金;可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设立以成果转化为核心功能的运营公司;可不受机构规格和事业编制数量限制,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置业务用车、业务用房、业务设备等国有资产。涉及由机构主管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授权机构自行审批。机构相关人员参与职称评聘时,可参照企业申报方式,不受事业单位缺额申报限制。
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时,其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的限定条件,由相关主管部门比照我市同类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核定。
(八)加大服务力度
保障各类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其登记注册类型,与传统科研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探索符合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特点的“揭榜挂帅”“赛马制”“经费包干制”等新型科研管理方式,支持其平等参与申报政府科技研发、产业创新和人才计划等项目。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市、区两级科技部门牵头在资金、人才、孵化平台、空间载体等方面加强落地协调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科技创新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各类产业基金给予配套支持。
探索运用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和奖励、补贴等政策工具,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投资、委托等方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对企业出资给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照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照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非营利性新型研发机构的捐赠支出,准予按照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保障各类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
(九)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对承担国家和我市科技创新战略和重大任务的新型研发机构,建立以创新绩效为核心的中长期综合评价机制。相关机构应根据建设周期设定节点发展目标,明确自身创新能力建设、科研成果影响力、产业支撑能力等指标。机构主管部门会同本级科技部门对相关机构发展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中长期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机构存续、经费支持和负责人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建立健全机构动态调整机制。
对社会力量兴办并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市、区两级科技部门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围绕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与产出、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果转化与产业支撑等情况,组织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动态调整备案名单。对绩效评价结果优异的机构,在人才引进、科研用地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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