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每个最高补助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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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与支出标准、申报与审批、绩效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其中,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补助测算标准为每人每年0.8万元;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每个最高补助15万元。
对6类对象和范围给予补助
《办法》明确,该专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传承人记录补助、传承人研培计划补助等开展保护传承活动发生的支出。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和范围包括6类:
项目保护补助费。用于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必要传承实践用具购置等支出。
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补助测算标准为每人每年0.8万元。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对传承活动开展评估,按照健在传承人1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传承人,每人给予0.2万元的奖励。
文化生态保护区补助费。用于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以及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的规划编制、研究出版、数字化保护、传承体验设施租借或者修缮、普及教育、宣传推广等支出。
传承人记录补助费。用于补助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实施系统记录的支出。记录项目每个15万元以下。
传承人研培计划补助费。用于补助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所发生的研修、培训等支出。传承人研培每个项目10万元以下,同一研培项目3年内只安排一次,每年安排研培项目10个以内。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事项的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非遗无关支出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个人专著的出版,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接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对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可作出停拨或按原渠道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对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传承人,不得安排传承活动补助。(都市时报 全媒体记者庞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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